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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产品种类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是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绞制或切制后添加调味料、蔬菜等辅料,经滚揉、搅拌、调味或预加热等工艺加工而成,食用前须经二次加工的非即食类肉制品。如超市腌制的牛排,预制的鱼香肉丝、宫保鸡丁等。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30-2005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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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调理肉制品(非速冻)抽样量不少于1kg,腌腊肉制品抽样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Pb计) 污染物 10156165
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Cd计) 污染物 10156130,10156129,10156128
GB 2762
GB 5009.15
3 铬(以Cr计) 污染物 10156250
GB 2762
GB 5009.123
4 总砷(以As计) 污染物 10156263
GB 2762
GB 5009.11
5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食品添加剂 750771
GB 2760
GB 5009.121
6 氯霉素 兽药
不得检出
整顿办函〔2011〕1号 GB/T 22338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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