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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
产品种类 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除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之外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k...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Pb计) 污染物 10192315
GB 26687
GB 5009.75
2 砷(As) 污染物 10192314
GB 26687
GB 5009.76
3 致病性微生物
备注:由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提供致病性微生物检验项目,或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确定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检验项目。
微生物 10192316
GB 26687
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0
GB 4789.11
GB 4789.38
GB 4789.40

检验应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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