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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保健食品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为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产品种类 保健食品分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等功能类别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原则上每批次抽样量为不少于6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300g或300mL。对于微生物要求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产品,如饮料、乳制品、饼干等,抽样量不少于9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900g或900mL。
流通环节(包括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个体经营和批发市场等)抽...更多

检验应注意事项

1.样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中有相应检验项目时才进行检验。
2.如样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承检机构无检验资质,可出具风险监测报告。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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