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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豆芽(茎类蔬菜)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环节抽样时,从同一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种类蔬菜为一个批次,视情况分层分方向结合或只分层或只分方向抽取样品;餐饮环节抽样时,同一时间段来自同一供应商、同一种类蔬菜样品为一个批次。
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应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Pb计) 污染物
≤0.1  mg/kg   
备注: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Cd计) 污染物
≤0.1  mg/kg   
备注: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以Cd 计。
GB 2762
GB 5009.15
3 铬(以Cr计) 污染物
≤0.5  mg/kg   
备注:以Cr计。
GB 2762
GB 5009.123
4 亚硫酸盐(以SO2-计) 食品添加剂
≤0.02  g/kg   
备注:以SO2
GB 22556
GB 5009.34
5 6-苄基腺嘌呤(6-BA) 农药
不得检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GB/T 23381
6 4-氯苯氧乙酸钠 农药
不得检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SN/T 3725

检验应注意事项

农药残留的测定部位按GB 2763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定”。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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