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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畜禽肉及副产品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畜禽肉及副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畜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及兔肉、驴肉、马肉等其他畜肉。
禽肉主要包括鸡肉、鸭肉及鹅肉、鸽肉等其他禽肉。
畜副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其他畜类的肝、肾以及头、颈、肠、肚、蹄、耳等其他畜副产品。
禽副产品主要包括鸡、鸭及其他禽类的肝、心以及头、颈、爪、翅等其他禽副产品。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为一批次。餐饮环节单位抽样时,将来自同一供应商的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同一种类产品视为一个批次。
原则上抽取样品数量(可食用部分)不少于2kg。将抽取样品分切为2份,其中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对于包装...更多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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