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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食用菌制品
产品种类 食用菌制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和腌渍食用菌等。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10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更多

检验应注意事项

1.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2.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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