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食品添加剂 明胶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食品添加剂明胶:以动物的骨、皮、筋、腱和鳞等为原料经适度水解所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明胶。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k...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凝冻强度(6.67%) 理化指标
≥50  Bloom g   
GB 6783
GB 6783
2 二氧化硫 食品添加剂
≤30  mg/kg   
GB 6783
GB 6783
3 铬(以Cr计) 污染物
≤2.0  mg/kg   
GB 6783
GB 5009.123
4 总砷(以As计) 污染物
≤1.0  mg/kg   
GB 6783
GB 5009.11
5 铅(以Pb计) 污染物
≤1.5  mg/kg   
GB 6783
GB 5009.12
6 过氧化物 理化指标
≤10  mg/kg   
GB 6783
GB 6783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鲁ICP备14027462号-1 ©2001-2021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 食品伙伴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35-6730582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