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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以玉米芯、甘蔗渣和木质等为原料经水解、净化制成木糖,再经加氢等工艺制成的食品添加剂木糖醇,或直接以木糖为原料经加氢等工艺制成的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7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8 食品安全国家标...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k...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理化指标 10193595
GB 13509
GB 1886.234
GB 13509
GB 1886.234
2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理化指标 10193598
GB 13509
GB 1886.234
GB 13509
GB 1886.234
3 铅(以Pb计) 污染物 10193601
GB 13509
GB 1886.234
GB 5009.75
GB 5009.12
4 镍(以Ni计) 污染物 10193600
GB 13509
GB 1886.234
GB 5009.138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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