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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分离乳清蛋白粉)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或原料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9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3kg。大包装食品(≥10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密封。每一...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蛋白质 理化指标 46616,711649,711895
GB 11674
GB 5009.5
2 水分 理化指标 45724,711647,711893
GB 11674
GB 5009.3
3 铅(以Pb计)
备注:仅适用于非脱盐乳清粉。
污染物 10156172
GB 2762
GB 5009.12
4 黄曲霉毒素M1 生物毒素 10156081
GB 2761
GB 5009.24
5 金黄色葡萄球菌 微生物 46854
GB 11674
GB 4789.10
6 沙门氏菌 微生物 46788
GB 11674
GB 4789.4
7 三聚氰胺 理化指标 10000309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GB/T 22388

检验应注意事项

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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