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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食品用香精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用香精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食品用香精包括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拌和型、胶囊型)。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更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重金属(以Pb计) 污染物 10192499
GB 30616
GB 5009.74
2 砷(以As计)含量/无机砷含量 污染物 10192500
GB 30616
GB 5009.11
GB 5009.76
3 菌落总数 微生物 10192513,10192523,10192534,10192546
GB 30616
GB 4789.2
4 大肠菌群 微生物 10192514,10192524,10192535,10192547
GB 30616
GB 4789.3

检验应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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