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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味精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味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味精包括味精(谷氨酸钠)、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20-2003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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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500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 kg)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2个包装,总量不得少于5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更多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谷氨酸钠 理化指标
味精   ≥99.0  %   
备注:以干基计
加盐味精   ≥80.0  %   
备注:以干基计
增鲜味精   ≥97.0  %   
备注:以干基计
谷氨酸钠(味精)   ≥99.0  %   
加盐味精   ≥80.0  %   
增鲜味精   ≥97.0  %   
增鲜味精   ≥97.0  %   
增鲜味精   ≥97.0  %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2720
GB/T 8967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5009.43
2 铅(以Pb计) 污染物
≤1.0  mg/kg   
备注: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3 总砷(以As计) 污染物
≤0.5  mg/kg   
备注:以As计。
GB 2762
GB 5009.11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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