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 | 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 产品种类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 |
| 抽检依据 |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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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检要求 |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5kg,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其中7个...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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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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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要求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铅(以Pb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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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
≤0.2
mg/kg
备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以Pb计。
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
≤0.3
mg/kg
备注: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以Pb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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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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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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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镉(以C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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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0.06
mg/kg
备注: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临时限量值。后由第一号修订单修改为正式限量要求(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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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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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无机砷(以As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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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0.2
mg/kg
备注:以As计。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
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
≤0.3
mg/kg
备注:以As计。适用于添加藻类的产品。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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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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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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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锡(以Sn计)
备注: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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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50
mg/kg
备注:以Sn计。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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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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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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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硝酸盐(以NaNO3计)
备注: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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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100
mg/kg
备注:以NaNO3计。 以粉状产品计。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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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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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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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备注:不适用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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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2.0
mg/kg
备注:以NaNO2计。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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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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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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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营养成分表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营养成分表的要求从严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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